西藏自治区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节选)
日期: 2022-11-29
阅读: 259
来源: 西藏自治区红十字会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通过西藏自治区红十字会官网、微信公众号以及民政部门规定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捐赠者不同意公开身份的,可以用“爱心企业(单位)”或“爱心人士”匿名方式公布捐赠金额。
第三十一条 红十字会每年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同时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资助范围、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